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特征?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它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 首先是关联性。这指的是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简单来说,就是该证据要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比如在一个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中,若原告质疑处罚的合法性,那么能证明行政机关作出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的相关材料,像现场检查记录、证人证言等,就与案件有关联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 其次是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包含多方面,一是证据的形式要合法,例如书证应当提供原件,物证应当提供原物等;二是证据的收集方式要合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不能采用威胁、引诱等非法手段。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如果行政机关通过非法窃听获取的证据,在法庭上是不能被采纳的。 再者是真实性。证据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伪造或虚构的。法庭会从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等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例如一份书证有涂改的痕迹,且无法说明合理原因,那么其真实性就会受到质疑。真实可靠的证据才能准确反映案件的实际情况,为公正的裁判提供基础。 另外,行政诉讼证据还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因为行政行为通常是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原告也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