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言词证据是什么意思?
最近在研究行政诉讼相关知识,对其中言词证据这块不太明白。想知道在行政诉讼里,言词证据具体是怎么定义的,包含哪些方面,和其他类型证据有啥不一样 。希望能详细了解下它的含义,方便进一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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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言词证据,简单来说,就是以人的语言陈述形式来展现证据事实的各种证据,和实物证据是相对的概念 。 具体包含以下几种: 首先是证人证言,就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向法院讲述对案件事实的了解。但要注意,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导致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及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是不能作为案件证人的。一般证人要亲自出庭作证,要是有特殊情况来不了,经过法院允许,可以用书面证言的形式作证。 其次是当事人陈述,指的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讲述关于案件事实以及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内容。由于行政争议发生在当事人之间,他们对争议事实比较了解,不过因为涉及自身利害关系,法院对待当事人陈述会很客观,会仔细审查是否存在片面或虚假的部分。当事人陈述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审查,才能确定能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还有鉴定结论,这是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行政案件里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给出的结论。由于行政案件涉及众多专业技术管理领域,鉴定结论在行政诉讼中应用得非常广泛。 《行政诉讼法》对证据有相应规定,这也是我们判断言词证据的重要依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不同,实物证据是以物品、痕迹等实在物来呈现的,像书证、物证、视听材料等都属于实物证据。而言词证据因为是人的陈述,容易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而出现变化或失实,这就需要在行政诉讼中谨慎审查判断。 相关概念: 言词证据:以人的语言陈述形式表现证据事实的证据。 实物证据: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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