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谁承担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里,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比较复杂。
首先,一般情况下是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里说的被告通常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得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处于不平等地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就应该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这样才有效成立。要是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那就会被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不过呢,如果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而第三人提供了证据,这种情况除外。
然后,原告在一些特定情形下也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比如,要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要是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这种情况就除外;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里,要证明自己提出申请的事实;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得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还有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另外,如果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而且可以由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
总之,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是为了保障公平公正,让各方在诉讼中合理地履行自己的责任。
相关概念 :
举证责任: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简单说,就是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成立的责任,如果证明不了,可能会败诉或承担不利后果。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里,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也需要提供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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