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最近遇到个民事纠纷要打官司,对举证责任这块不太懂。就想知道在民事诉讼里,到底该由谁来负责提供证据呢?是只要自己主张了就得举证吗?有没有特殊情况?希望能详细了解下民事诉讼法里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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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规定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内容。 首先,最基本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是什么意思呢?简单来说,就是不管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只要提出了自己的主张或者请求,那就得拿出证据来证明。比如说,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还钱,那原告就得拿出能证明被告借了钱的证据,像借条、转账记录等。被告要是反驳原告的请求,比如称钱已经还了,那被告也要拿出还钱的证据。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的举证责任规定情况。例如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一些特定的侵权案件中,即使侵权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不需要证明侵权人有过错,只需要证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行。 还有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在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里,本来应该由一方承担的举证责任,法律规定转由另一方来承担。像一些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件,法律规定由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要是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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