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最近我陷入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对举证责任这方面不太清楚。我是出借方,手里只有一张借条。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对方如果提出反驳,又该承担什么样的举证责任呢?很希望能详细了解下民间借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规则。
展开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遵循一定的规则。首先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民间借贷里,这意味着,如果作为贷款人(原告)主张债权,就需要证明存在借款事实。 具体来说,原告的举证责任方面,如果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正常情况下,只要能证明债权真实存在且已到期即可。债权真实存在包含两个事实,一是双方借贷合同关系已成立并生效,另一个是贷款已实际交付给债务人。比如,理想状态下原告拿出双方签订的借贷合同,以及向被告给付贷款的凭证(像收条、银行转账记录)等,就算基本完成举证责任。但在实际民间借贷中,很多是借款人书写借据形式,债权人往往只能提供一份借据,甚至只有付款时在场的证人证言。 而被告(借款人)如果认为借款事实不存在或者本人已还清欠款等,同样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例如,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就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还款记录或者收据等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要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若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会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诸多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 。总之,民间借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目的是为了让双方合理地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以便法院查明事实,公正裁判。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