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究竟有哪些呢?
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常常会疑惑到底该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不同类型的诉讼案件,其举证责任分配是不是有所不同。比如在民事、刑事以及行政诉讼中,具体的分配原则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清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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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在诉讼中确定由谁来提供证据,以证明相关事实的责任,也叫证明责任。其分配原则在不同类型的诉讼中有所不同: 在民事诉讼中,主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也就是说,民事主体需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例如,甲起诉乙拖欠货款,那么甲就需要提供诸如合同、送货单、对账单等证据来证明乙确实存在拖欠货款这一事实。若甲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刑事诉讼中,遵循无罪推定原则。即被告人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当被推定为无罪。因此,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比如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被告人一般不需要自证无罪。 行政诉讼中,通常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不合理而提起诉讼,此时行政机关需要提供作出该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等证据。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原则,如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特殊侵权案件中,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需承担责任,此时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有特殊规定;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依据一定的事实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行为人若想免责需证明自己无过错;过错原则,即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来分配举证责任;公平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根据公平的理念来分配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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