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中,究竟是谁主张呢?
在一些民事纠纷里,涉及到证据提供和主张权利的问题时,不太清楚到底该由哪方来主张相关事实和提供证据。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对于合同是否履行存在争议时,谁应该承担主张和举证的责任呢?希望能得到清晰明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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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一项重要原则。 通俗来讲,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例如,在一个借款纠纷的民事诉讼中,如果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了一定数额的款项,那么原告就需要提供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能够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相关材料。如果被告主张已经归还了借款,那么被告就需要提供还款的证据,比如银行转账回单、收条等。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一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只要提出了某种事实主张,就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可能会面临主张不被法院认可的风险。 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可能会发生倒置。比如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在这类案件中,受害人往往难以获取相关证据,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法律规定由污染者承担部分举证责任。 总的来说,“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但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对举证责任进行合理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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