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究竟由谁来举证呢?
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纠纷中,关于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会因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
首先,在一般侵权责任中,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主张侵权行为成立的一方,需要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具体来说:
- 关于违法行为,主张方需要证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例如,在交通事故侵权中,若一方主张另一方闯红灯,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如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来证明对方违反了交通规则这一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对于损害事实,主张方要证明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犯,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比如在人身伤害侵权中,需要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用清单等证据,来证明身体受到伤害以及因此产生的财产损失。
- 因果关系方面,主张方需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前因后果的联系。例如,在环境污染侵权中,要证明企业的排污行为与周边居民的身体损害或农作物减产等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需要通过专业的环境监测报告、医学鉴定等证据来支持。
- 主观过错方面,主张方要证明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存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状态。
其次,在一些特殊侵权责任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例如,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机构需要对自己不存在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总之,不同类型的侵权责任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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