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受托人对外侵权责任究竟由谁来承担?
在一些委托事务中,受托人可能会对外实施侵权行为,这时候不清楚责任该如何划分。比如在委托监护、商业委托等场景下,想知道具体在什么情况下是受托人单独担责,什么情况下委托人也要担责,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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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关于受托人对外侵权责任的承担,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一般情况下,受托人对外实施侵权行为时,侵权责任由受托人承担。这是因为受托人作为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例如,受托人在执行委托事务过程中,因自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了他人的权益,那么就需要由受托人自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其次,如果委托人有过错的,那么委托人和受托人需要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过错,比如委托人委托不当或者指示错误,给受托人带来了损失,进而导致受托人对外实施了侵权行为。比如,委托人指示受托人采用违法的方式去完成委托事务,导致受托人侵害了他人权益,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就存在过错,需要与受托人共同承担责任。 另外,在委托监护的特定情形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监护人作为委托人通常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受托人在监护过程中有过错,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总之,确定受托人对外侵权责任的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受托人自身的行为以及委托人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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