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质权人在民法典规定下,是不是非得经过出质人同意才能转让质权呢?

在一些经济往来中,涉及到质权转让的情况不少。比如在基金份额、股权质押等场景下,质权人有时想转让质权,但不清楚是否必须经过出质人同意。想确切了解民法典在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和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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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在民法典规定下,一般需要经过出质人的同意才能转让质权。 首先,来解释一下质权的概念。质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说,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交给乙占有作为担保,乙就对这辆汽车享有质权。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四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像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这意味着质权的转让通常要得到出质人的认可,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如果未经出质人同意进行转质且造成损害,质权人需要对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若经过出质人同意转让质权,第三人设定质权有效,且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总之,质权人转让质权一般需经过出质人同意,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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