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质权人是不是债权人?

在一些债务往来中,涉及到了质押相关的情况,不清楚在民法典的规定下,这里面的质权人究竟是不是债权人。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界定,以及相关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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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当债权人与债务人设立了质权时,质权人就是债权人。 首先来解释下相关概念。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能够得到履行而设立的。具体来说,就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进行质押。比如说,甲向乙借款,甲把自己的一辆车交给乙占有作为质押,这里乙就是债权人,同时在这种质押关系下,乙也是质权人。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按时还钱或者出现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况时,作为质权人的债权人可以对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如果没有设立质权,那么就单纯只是债权人,不存在质权人的身份。例如,甲向乙借款,但没有提供任何质押物,此时乙只是债权人,不是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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