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股权要如何实现呢?


质押股权的实现,涉及到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具体操作流程,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要明确股权质押的概念。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股权持有方)向质权人(出资方)以其所持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质押后由质权人占有股权,并有权在出质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本质是双方以股权为担保的“质押式债务融资”。 其次,股权质权的实现条件。一般来说,当出质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实现股权质权。例如,双方约定在特定日期前出质人需偿还债务,但到期未偿还,此时质权人就可启动股权质权实现程序。 然后,股权质权实现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 折价: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确定股权的价值,将股权折价后归质权人所有,以抵偿债务。但需要注意的是,折价的价格应当合理,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例如,公司股权经评估价值为100万元,债务为80万元,经协商,双方同意以80万元的价格将股权折价给质权人。 2. 变卖:质权人可以通过与出质人协商,或者在市场上寻找合适的买家,将质押的股权以合理的价格出售给他人,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变卖过程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交易价格合理。比如,质权人通过中介机构或者自己的渠道找到愿意购买该股权的第三方,以90万元的价格将股权变卖,用所得款项偿还债务。 3. 拍卖:这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实现方式。质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通过法院的拍卖程序,将质押的股权公开拍卖,由出价最高者竞得股权,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拍卖应当依法进行,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规则,确保拍卖过程的公正、透明。例如,法院委托专业的拍卖机构进行股权拍卖,经过多轮竞价,最终以110万元的价格成交,质权人用该款项偿还债务后,如有剩余,应返还给出质人。 最后,还需注意的是,股权质权的实现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对以出资为质权标的物的,可以折价归质权人所有,也可以变卖或拍卖的方式转让给其他人。但对以股份出质的,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对记名股票,应以背书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对无记名股票应在证券交易场所以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质权实现的方式有折价、变卖、拍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