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


一般情况下,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并不强制要求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但存在特殊情形,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设质时,必须由股东会议决议。若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 从法律概念角度来讲,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这表明股权质押主要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重点在于双方达成质押的合意并签订书面合同。 而关于涉及股东会决议的特殊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权质押在涉及向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设质时,参照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以保障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权益。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虽然股权质押不完全等同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但在某些情况下,若股权质押可能影响到公司利益或涉及公司为相关质押行为提供某种支持时,也需遵循公司章程规定,可能需要股东会决议。 总之,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尤其要关注是否是向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设质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