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不经股东会决议,担保是否有效?
我所在的公司为股东提供了担保,但是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现在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这个担保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效力,会不会对公司和股东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又是依据哪些法律规定来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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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不经股东会决议,担保合同的效力在司法实践及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从强制性规定角度来看,《公司法》第16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这体现了法律对公司为股东担保的严格限制,旨在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防止公司财产被不当处置。如果严格按照该条款,未经股东会决议的担保似乎应认定为无效。 然而,从区分公司对内关系与对外关系以及维护交易安全角度考虑,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否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并不必然影响其对外签订的合同效力。若债权人是善意第三人,对公司内部未决议的情况并不知情,且担保合同本身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认定担保有效更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 若债权人对此是明知的,并非善意第三人,那么其要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通常难以得到支持。因为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存在一定过错,不能因自身的过错而让公司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不经股东会决议,担保合同不一定无效,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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