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抵押权的行使期限到底是多久呢?
最近在处理一些涉及抵押财产的事情,对于抵押权的行使期限不是很清楚。比如在债务关系中,当涉及到抵押物时,不知道在什么时间范围内可以行使抵押权,担心错过时间导致权益受损,想详细了解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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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抵押权的行使期限一般是三年。 首先来解释一下相关概念。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而行使期限就是指债权人能够依法行使这种优先受偿权的时间范围。 其法律依据主要是,抵押权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内行使。根据民法典规定,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遭受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如果超过了这个三年的诉讼时效,抵押权还未行使的,该抵押权就不再受人民法院保护。也就是说,债权人需要在这个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自己对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否则在法律层面上,其抵押权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护,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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