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付行为什么有权向受益人追索?
我在做外贸生意时涉及到议付环节,银行说在某些情况下有权向我(受益人)追索款项。我不太明白这是为什么,毕竟我觉得我按照规定交单了。我想知道议付行行使追索权的依据是什么,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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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议付行是指根据开证行在议付信用证中的授权,买进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和单据的银行。议付行有权向受益人追索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原因和法律规定。 首先,从议付的本质来看,议付实际上是一种融资行为。当议付行接受受益人的单据并进行议付时,相当于它提前为受益人垫付了资金。《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明确规定了信用证业务的操作规则,在议付信用证项下,议付行对受益人的单据进行审核并议付后,如果开证行最终拒绝付款,议付行并没有从开证行那里获得相应的偿付。因为议付行的议付是基于对受益人的融资支持,并非无条件地承担付款责任,所以它有权向受益人追回之前垫付的款项。 其次,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受益人与议付行之间存在着一种隐含的契约关系。受益人将单据提交给议付行,实际上是请求议付行对其进行融资。议付行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进行了议付,就形成了一种类似于借贷的关系。当议付行无法从开证行获得款项时,基于这种契约关系,它有权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要求受益人返还议付款项。 再者,这种追索权也是保障议付行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交易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如开证行倒闭、单据存在不符点等情况都可能导致议付行无法得到偿付。如果议付行没有追索权,那么它将独自承担这些风险,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赋予议付行向受益人追索的权利,有助于平衡各方的利益,维护信用证交易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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