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独立保函是否有追索权?

我在一个商业交易中涉及到独立保函。我是保函的开立人,按照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现在我不太清楚自己是否有权利向相关方进行追索。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看,独立保函到底有没有追索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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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独立保函指的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而追索权,简单来说就是当一方履行了一定义务后,有权向其他相关方要求偿还相应款项的权利。 在独立保函业务里,开立人在按照保函约定向受益人付款后,是享有追索权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一)受益人与保函申请人或其他人串通,虚构基础交易的;(二)受益人提交的第三方单据系伪造或内容虚假的;(三)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基础交易债务人没有付款或赔偿责任的;(四)受益人确认基础交易债务已得到完全履行或者确认独立保函载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发生的;(五)受益人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其他情形。如果不存在这些欺诈情形,开立人付款后,就可以依据相关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保函申请人进行追索。 例如,甲公司作为保函申请人请求银行开立了一份以乙公司为受益人的独立保函。在乙公司提出付款请求且符合保函要求时,银行向乙公司支付了款项。之后,银行就有权根据与甲公司之间的协议,要求甲公司偿还这笔款项。所以,在符合相关规定和约定的情况下,独立保函的开立人是具有追索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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