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函在哪些情况下会无效?


担保函在以下多种情况下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首先是主体不适格方面。如果担保函的出具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等,由于他们不具备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其出具的担保函是无效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另外,如果担保函的接受方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担保资格,像某些国家机关(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等作为接受方时,担保函也可能无效。 其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担保函无效。如果担保函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非法活动提供担保,或者违背了公序良俗,也就是违背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样的担保函将被视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再者,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情形的担保函无效。如果担保函是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并且损害了国家利益,或者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这种担保函是无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然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担保函无效。比如表面上是正常的商业担保函,但实际是为非法交易提供担保,这种情况担保函会被认定无效。 另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担保函无效。如果担保函的内容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那么它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还有,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函通常也无效。因为担保函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一般遵循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的原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后,对于某些特定的担保行为,如对外担保,如果没有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登记,担保函也可能无效。 在实际操作中,担保函的有效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如果对担保函的有效性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准确的法律意见。 相关概念: 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担保函通常是基于主合同产生的从合同所涉及的主合同。 从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担保函就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效力往往受主合同影响。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八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 公序良俗: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维护社会正常运转和基本道德准则的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