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证人在清偿票据债务后,是否真的能够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呢?

在一些票据交易场景中,保证人承担了清偿票据债务的责任后,不太清楚自身是否有权利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想具体了解这种权利在实际中是如何认定的,有没有什么限制条件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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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在清偿票据债务后,确实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首先,来解释一下相关概念。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而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当保证人按照约定清偿了票据债务后,就依法获得了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其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清偿了票据债务后,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其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例如,A作为保证人替B清偿了票据债务后,A就可以依据这一规定向B以及B的前手去行使追索权,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弥补自己因清偿债务所遭受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比如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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