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后有什么规定吗?
我手里有张票据被拒绝承兑了,听说持票人对前手有追索权,但是不清楚自被拒绝承兑后,这个追索权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比如时效是多久,行使的条件是什么等等,希望懂法律的朋友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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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持票人的追索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保障。当持票人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时,就可以行使对其前手的追索权。简单来说,追索权就是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不行使而消灭。这里明确规定了持票人行使对前手追索权的时效限制。也就是说,从持票人被拒绝承兑那一刻起,他需要在六个月的时间内去行使这个追索权,如果超过了六个月还没有行使,那么这项权利就会消失。 此外,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比如,持票人需要取得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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