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如何进行追索?


商业承兑汇票的追索,简单来说,就是当持票人按票据法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却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像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他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 首先,依据《票据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同时,《票据法》第68条第1、2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持票人可以不按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比如,持票人既可以把这些人列为共同被告一起起诉,也可以只起诉部分主体。 其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得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要是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就会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不过,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责任。拒绝证明应包含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拒绝承兑或付款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时间以及拒绝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签章等内容。退票理由书也有相应规范内容,其他证明还包括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证明,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等。 然后,关于时间限制。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能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没按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另外,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是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持票人最迟应该在汇票到期日起两年内提示付款,否则将丧失票据权利。被追索人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最后,当行使追索权的追索人获得清偿时或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相关概念: 追索权:票据持票人在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被拒绝后,向其前手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权利。 再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票款后,对其前手当事人所享有的再行追索的权利。 拒绝证明:用以证明票据被拒绝承兑或付款的文件,包含特定事项。 退票理由书:说明票据退票原因等情况的文件,有规定的内容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