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票据该如何处理?


当遇到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票据时,首先要明确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票据拒付追索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票据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这就赋予了持票人在特定情况下的追索权利。 对于处理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票据,持票人可以采取以下步骤。第一步,持票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所以,持票人要确保获得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二步,持票人应及时通知其前手。按照票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在规定期限内将拒付情况通知前手,有助于后续追索程序的顺利进行。 第三步,持票人可以选择合适的追索对象进行追索。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如果通过协商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持票人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如票据原件、拒绝证明、通知文件等,以便更好地支持自己的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