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在被拒绝付款的情况下,持票人是否能够行使追索权呢?
我手里有一张支票,去银行兑现的时候却被拒绝付款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我有没有权利去行使追索权。具体想了解一下行使追索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以及该怎么去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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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被拒绝付款后,持票人是可以行使追索权的。 首先来解释一下相关概念。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是一种常见的支付工具。而追索权是票据权利的一种,当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出现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等情形,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同时,该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也是有一定条件的,一是要在提示期间内提示;二是支票上需附有付款银行拒绝支付的理由。并且,行使追索权时,要向被追索人提供被拒绝付款的证明,由被追索人支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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