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支票在何种情况下以及通过怎样的流程可以行使追索权呢?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有时会遇到远程支票被拒付的情况,不清楚具体在什么情形下能行使追索权,以及行使该权利需要准备哪些材料、遵循怎样的步骤。想详细了解远程支票行使追索权的相关规定和具体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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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支票行使追索权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具体如下: **形式要件**: - **当事人出具的合法证明**:持票人需持有能证明其合法持有票据权利的相关凭证,比如票据本身,这是表明其具有追索资格的基础证明材料。 - **有关机关出具的合法证明**: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能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例如当涉及到票据相关的纠纷或争议时,相关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出具的证明材料。 - **有关司法文书及处罚决定**:如果在票据流转过程中,出现了与票据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已经由司法机关进行了处理,那么相应的司法文书及处罚决定可以作为行使追索权的有效证明。 **实质要件**:主要表现为持票人的提示请求受到拒绝,包括提示承兑受到拒绝和提示付款受到拒绝。例如,当持票人按照规定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付款人明确表示拒绝支付该支票款项,这种情况下持票人就满足了行使追索权的实质要件。 **行使流程及相关法律依据**: 当远程支票的持票人被拒绝付款后,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等人行使追索权,行使追索权时,应向对方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若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等情形,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第六十二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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