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的被背书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承兑汇票的被背书人是指在票据背面被记载受让票据权利的一方。通俗来讲,就是拿到票据并有权行使票据权利的人。
首先说被背书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这意味着,被背书人有权利要求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时进行付款。当承兑人拒绝付款时,被背书人还享有追索权。依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也就是被背书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而且,被背书人可以再次转让该汇票,将票据权利背书给他人,从而实现票据的流通。
再说说被背书人的义务。被背书人需要在汇票到期时及时提示付款。按照票据法第五十三条,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此外,被背书人在取得票据时,应当保证票据的取得是合法的,并且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如果是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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