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的保证是怎样规定的?


商业承兑汇票的保证,简单来说,就是为商业承兑汇票的债务找个人来担保,确保汇票到期能得到兑付。 首先,保证人必须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这是为了避免利益冲突,保证担保的公正性和可靠性。《票据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其次,保证人要在商业承兑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一些必要事项。包括表明“保证”的字样,这是明确保证行为的关键标识;保证人名称和住所,方便持票人联系;被保证人的名称,确定到底是为谁的债务作保证;保证日期;还有保证人签章。其中,表明“保证”字样和保证人签章是保证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如果没记载保证人名称和住所,就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没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就以出票人或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没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就作为保证日期。《票据法》第四十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再者,保证不得附有条件。即使附有条件,所附条件也不影响对商业承兑汇票的保证责任。这是为了维护票据的流通性和稳定性,不让随意附加的条件干扰票据权利义务的实现。《票据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另外,如果保证人为二人以上,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持票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保证人请求付款,该保证人都要承担全部付款责任。 最后,当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而且保证人清偿商业承兑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也就是可以向之前的票据债务人追讨自己代偿的款项。 相关概念: 票据保证:是一种要式行为,需要保证人按照法律规定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相关事项,以对票据债务提供担保。 连带责任:指多个责任人对同一债务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责任人不能以内部约定对抗债权人。 追索权: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