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背书的方法有哪些?


汇票背书是指在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目的是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汇票权利。 汇票背书的方法如下: 首先,从背书方式来说,有三种常见方式。一是限定背书,就是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己用汇票,不能再转让。比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仅付×××(被背书人名称)” 或“付给×××(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 。二是特定背书,也叫记名背书,这种背书既有出让人签名,又指明了受让人是谁,没有“仅付”“不得转让”这类字样,写明“付给×××(被背书人名称)的指定人”等,这样的汇票能多次背书转让。三是空白背书,也叫不记名背书,背书人在汇票上只有签名,不写付给某人,也就是没有被背书人,这种汇票凭交付就能转让。 其次,关于具体的操作和记载事项。通常票据背面会印好若干背书栏位置,有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空白供填写。如果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了,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要是没记载背书日期,就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同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另外,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话,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背书转让仍然有效。而且,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是无效的。 需要注意的是,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要是背书转让了,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相关概念: 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无再次转让权利的背书方式。 特定背书(记名背书):既有出让人签名又指明受让人,可多次转让的背书方式。 空白背书(不记名背书):背书人只有签名,无被背书人记载,凭交付转让的背书方式。 粘单:在票据背书栏或背面写满时,用于继续背书的粘贴纸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