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开证行在法律的哪一条有规定?
我在处理和信用证相关的业务,想弄清楚关于信用证开证行在法律里具体是哪条规定的。我想知道明确的法条,这样在和别人有纠纷或者进行业务操作时,能更有依据,心里也踏实些,不知道能不能帮忙解答下具体的法律条文位置。
展开


在我国,涉及信用证开证行规定的法律条文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 首先来了解一下信用证开证行的概念。开证行就是应申请人(通常是进口商)的要求开立信用证的银行。简单来讲,就好比一个中间人,按照客户的要求,开出一份有特定效力的文件(信用证),保证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付款。 《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了该规定适用的范围,其中就涉及到开证行相关的纠纷。它指出,在信用证开立、通知、修改、撤销、保兑、议付、偿付等环节产生的纠纷,都适用本规定,这也就意味着开证行在这些业务操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受到该规定的约束。 该规定第六条规定,开证行在作出付款、承兑或者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后,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开证行应当履行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这就对开证行的付款责任进行了明确,只要单据表面符合要求,开证行就得按约定付款。 此外,该规定还对开证行的拒付等情况做了规定。如第八条规定了开证行可以拒绝付款的几种情形,包括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等。这让开证行在面对一些欺诈等情况时有了拒绝付款的依据。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