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要素会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构成信用证诈骗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 **主体要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也就是说,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都有可能成为信用证诈骗罪的实施主体。例如,某个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或者一家正规注册的贸易公司,都可能在特定情况下成为该罪主体。单位犯本罪时,会对单位和有关人员实行双罚。 **主观要素**: 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这意味着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并且希望通过这种行为获取他人的财物。过失行为不能构成本罪。比如,行为人故意虚构交易事实,通过信用证骗取银行的资金,用于自己的挥霍或其他非法用途,这种主观上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就是构成该罪的重要条件。 **客体要素**: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的信用证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支付和结算工具,国家对其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而信用证诈骗行为不仅破坏了这种管理制度,还会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例如,诈骗分子通过骗取信用证获取银行贷款,导致银行资金受损,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客观要素**: 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具体来说: -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比如伪造信用证的印章、签名,或者篡改信用证上的金额、条款等内容,然后利用这些虚假的信用证或单据文件进行诈骗活动。 - 使用作废的信用证,主要指已过期的信用证、无效的信用证、经人涂改的信用证,或者可撤销信用证经开证行与申请开证人撤销的信用证等情况。 - 骗取信用证,是指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的行为,这是目前信用证诈骗犯罪的主要手段之一。例如,虚构进出口贸易合同,欺骗银行开具信用证以获取资金。 - 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比如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诈骗。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实际上赋予以开证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权,从而使信用证随时因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上述相关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