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如何区分留置权?

在一些经济往来中,经常会涉及到各种担保物权的问题,其中留置权的区分让人困惑。比如在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业务中,不太清楚怎样的情况才构成留置权,和其他类似权利又有啥不同。想了解下区分留置权具体有哪些要点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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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区分留置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从留置权的构成要件来看: - 合法占有动产: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种占有是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例如常见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依据合同合法占有寄存人的保管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合法占有托运人的货物等。如果占有方式不合法,比如通过盗窃、抢夺等非法手段获得对动产的占有,就不能构成留置权。 - 债权届清偿期:只有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有可能行使留置权。例如,双方约定货物运输完成后10日内支付运费,10日期限届满,债务人却未支付运费,此时满足这一条件。 - 动产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比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对加工物的留置权,是基于加工承揽这一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而留置的物品就是加工的物品。 其次,通过与其他类似权利对比来区分: - 与抵押权的区别:抵押权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即抵押物仍由债务人占有,而留置权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为前提;抵押权主要通过当事人约定设立,留置权是法定的,不需要当事人另行约定。例如,房屋抵押,房屋仍由房屋所有人占有使用,而留置权一旦成立,动产就在债权人的控制之下。 - 与质权的区别:质权是通过出质人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而设立,虽然二者都涉及动产的占有,但质权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产生,留置权是法定的;并且质权的设立通常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履行,留置权则是在满足法定条件下基于特定法律关系产生。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质押给乙,是双方基于约定而进行的行为,而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自然产生的。 法律依据方面,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总之,区分留置权需要综合考虑其构成要件以及与其他类似权利的差异,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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