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否包括权利?
我不太明白留置权的具体含义,想知道留置权里面是不是包含某些权利呢?比如在我和别人有业务往来,对方没按约定支付费用,我留置了他的物品,这过程中我享有什么权利呢,留置权到底有没有包含这些权利,不太清楚,希望有人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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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留置权本身就是一种权利,它包含了一系列具体的权利内容。 首先是留置财产的占有权。这意味着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可以合法地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比如,甲为乙修理汽车,乙未支付修理费用,甲就有权留置乙的汽车,在留置期间甲对汽车有占有权,他人不得随意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为债权人行使留置财产的占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是孳息收取权。债权人在留置财产期间,有权收取留置财产所产生的孳息。例如,留置的母牛产下小牛,债权人有权收取小牛。不过,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再者是优先受偿权。当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权是留置权的核心权利,保障了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优先实现。《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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