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包括哪些内容?
留置权包括多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留置权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行使留置权的一方,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行使留置权。比如在保管合同里,保管人就是债权人,若寄存人没按约定支付保管费,保管人就能行使相关权利;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是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前提条件之一,这里的到期债务包括合同约定的各种给付义务,像价款、报酬等 。
其次是留置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留置权的客体,必须是能够移动且不损害其价值的财产。并且该动产须为债权人合法占有,若以非法手段占有的动产不能产生留置权。同时,一般情况下该动产要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不受此限制。例如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未付运费,承运人可对相应货物(动产)行使留置权 。
再者是留置权的内容,包括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的占有权方面,债权人有权持续占有留置物,以此确保自己债权的实现。比如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前,一直占有留置的动产。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方面,在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留置物优先受偿,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其债权。也就是说,先从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中满足自己的债权 。
另外,留置权人还有孳息收取权。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 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不过留置权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收取的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权,与原物成立的留置权一样,具有担保作用,可以用于优先抵偿债权 。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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