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包括哪些内容?
留置权包括多方面的内容。首先从概念上来说,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在一定条件下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从成立要件来看,依物权法律制度规定,留置权的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这种占有必须是合法的。比如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基于合同合法占有寄存人的物品。二是债权已届清偿期,如果债权人的债权还没到该清偿的时候,而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到履行期,正常情况下不能行使留置权,不过要是债权人能证明债务人没支付能力的除外。三是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不过我国物权法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这一限制。
再说说留置权的效力方面。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也就是说当通过留置物优先受偿时,这些费用都在可受偿范围内。如果留置财产是可分物,那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和债务的金额相当。当债务人逾期没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可以和债务人商量将留置财产折价,也能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得到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人还有权收取留置财产产生的孳息,不过收取的孳息要先用来抵充收取孳息的费用。而且留置权人有义务好好保管留置财产,要是因为保管不好让留置财产损坏、丢失了,得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关于履行债务期限,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要是合同里没约定,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要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同时,在物权受偿顺序上,如果同一动产上既设立了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相关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447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总之,留置权从成立到行使以及产生的效力等都是其包含的重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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