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和债权有哪些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了留置权和债权方面的问题,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不同。想具体了解一下,在实际情况中,留置权和债权在性质、产生依据、权利内容等方面都存在哪些差别呢?希望能有人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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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和债权确实有诸多区别。 首先,从性质上来说,债权是一种请求权。简单讲,就是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比如在买卖合同里,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按时付款,这就是卖方的债权 。而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是在特定情形下,债权人依法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好比你把物品交给别人保管,对方到期却不还保管费,这时保管人就可能依法留置该物品,这就是行使留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对担保物权有明确规定,其中就涵盖了留置权。 其次,权利内容不一样。债权主要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常见的像支付货款、偿还借款等 。而留置权侧重于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且可以就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再者,产生依据有别。债权产生的依据多种多样,合同约定是最常见的,像买卖、租赁等合同都会产生债权;侵权行为也能产生债权,比如有人侵权给你造成损失,你就有要求对方赔偿的债权;还有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情况也会产生债权。留置权产生的依据主要是基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并且要满足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定条件。 另外,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履行义务的一定行为;而留置权作为物权,客体只有物。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只能是特定的人;留置权只是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是不确定的。而且债权无追及力,而留置权有追及力。 相关概念: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在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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