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权与抵押权有哪些差别?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了留置权和抵押权相关内容。但我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不一样。就想弄明白在实际情况中,留置权和抵押权在各方面到底存在哪些差别,希望能有人给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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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留置权与抵押权存在多方面差别。 首先,概念不同。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有权依法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可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而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定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次,成立条件有别。留置权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产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无需债务人的意思表示。而抵押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依双方当事人合意而发生 ,是约定担保物权。 再者,标的物范围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抵押权的标的物范围更广,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然后,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也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过企业之间留置的情况除外;而抵押权对此没有限制。 另外,权利实现方式存在差异。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权人不能直接实现留置权,而是应当先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时,留置权人才可以将留置财产折价或者直接拍卖、变卖。而抵押权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便可以行使;但抵押权人应当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清偿债权,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最后,消灭原因有所不同。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而抵押权不因这两种原因而消灭。 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 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相关概念: 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在债务未按时履行时的一种担保权利。 抵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用作债权担保的权利。 法定担保物权: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担保物权。 约定担保物权: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设立的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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