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们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确保债务能够得到履行。当债务人不还钱的时候,债权人能通过这些权利保障自己的利益。 其次,权利设定对象一致,都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最后,都拥有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都可以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它们的区别主要如下: 第一,标的物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范围较广,包括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比如说,用房子抵押借款,房子就是抵押物。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像把汽车质押给债权人,或者把股权出质等。而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并且这个动产是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同时一般要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过企业之间留置不受此限制。 第二,成立和保持要件有区别。抵押权的成立,除了签订抵押合同外,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不要求抵押物交付,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来保持。例如房屋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才成立。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出质人要把质物交给债权人占有才行,要是质权人失去对质物的占有,质权就消灭了。留置权不需要签订留置合同,当留置条件满足时就可以留置,但不能违反公序良俗等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这也进一步说明了它们作为担保物权的属性。 相关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