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担保方式的区别具体有哪些?


在法律领域,常见的五种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以及保证,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担保性质**: - 抵押、质押和留置属于物的担保。其中,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则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定金和保证属于人的担保。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物要求**: - 抵押的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也可以是动产,如车辆、机器设备等。 - 质押的质物主要是动产和权利,例如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 - 留置的标的物一般是基于合同关系而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 定金是以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 - 保证则不需要特定的担保物,主要是基于保证人的信用和偿债能力。 **实现方式**: -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 质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 留置权人可以将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 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保证人则需要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中的相关规定,例如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了抵押权的定义和实现方式,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了质权的设立和内容,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了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和实现方式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