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押金有哪些区别?


定金与押金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是性质不同。定金是金钱担保,它担保的是债权,不具有物权效力,并且是法定的担保方式;而押金是一种质押担保,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只是民间交易过程中习惯采用的方式,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止。 交付时间也有差异。定金需要在合同履行前交付,具有预先支付性;而押金可以在合同订立前、中交付,本质上不具有预先支付的特点。 订立人也有所不同。定金的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而押金的给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交付后的所有权归属不一样。定金在交付的时候所有权转移至接收人;而押金在交付后,交付人依然拥有所有权,接收人只是临时占有,做质押。 数额规定也不同。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而押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并且可以高于价款。 是否适用罚则也有区别。定金适用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押金无所谓罚则,交付人不履行义务,无权收回押金,接收人不履行合同,不承担双倍返还的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