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用工常见的误区有哪些?


单位用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若不谨慎,很容易陷入一些误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单位用工常见的误区。 误区一: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很多单位认为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可以随意解雇员工,也能避免支付经济补偿等费用。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大。 误区二: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有些单位觉得试用期内员工不稳定,等转正后再缴纳社会保险。但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只要劳动关系建立,单位就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也不例外。 误区三:随意约定违约金。单位为了限制员工跳槽,可能会在劳动合同中随意约定违约金。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约定有严格限制。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只有在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情况下,单位才可以与员工约定违约金。 误区四: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很多单位安排员工加班,但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单位不支付加班费是违法的行为。 误区五:解除劳动合同不遵循法定程序。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程序,如需要提前通知、支付经济补偿等。如果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构成违法解除,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总之,单位在用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陷入这些常见的误区,以减少法律风险,维护良好的用工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