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有哪些区别?
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涉及到抵押相关的事宜。比如企业为了融资,可能会用自身的设备、厂房等进行抵押。但不清楚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具体有啥不同,像生效条件、登记要求等方面是不是存在差异,很希望能了解清楚这二者的区别,以便在相关事务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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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区别: **一、标的物不同** 动产抵押的标的物是可移动且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财产,例如机器设备、车辆、原材料等。而不动产抵押的标的物是固定或移动会影响其经济用途的物品,比如土地、房屋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抵押生效条件不同** 动产抵押,一般签订抵押合同后即生效,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比如甲将自己的车辆抵押给乙并签订了抵押合同,此时抵押生效,但如果甲又将车辆卖给不知情的丙且完成交付,丙就是善意第三人,乙不能对抗丙。而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例如,以房屋进行抵押,只有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抵押权才正式设立。 **三、登记的效力不同** 动产抵押登记是对抗要件,不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生效,但对抗不了善意第三人;不动产抵押登记是生效要件,不登记则抵押权未设立。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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