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质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一样的吗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质押合同的事务,不太清楚质押合同成立和生效之间有没有区别。想具体了解一下,它们在实际情况中,是一回事还是有不同之处呢?很希望能把这两者区分清楚,以免后续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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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不一样的,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来说说质押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简单讲就是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打个比方,你和别人商量质押一件物品,对质押的物品、质押的期限等主要内容都谈好了,那么这个质押合同在这一刻就成立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质押合同中也是如此,双方达成一致并完成相应签署等行为,合同就成立啦。 接着讲讲质押合同的生效。质押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能够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生效的质押合同,双方当事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质押合同也需满足这些条件才会生效。 从时间上看,成立的质押合同并不一定马上生效。成立只是一个初步的达成合意状态,而生效还需要满足更多法定条件。如果质押合同虽然成立了,但存在一方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等不符合生效条件的情况,那么合同就不能生效,也就无法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所以,质押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着不同的判断标准和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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