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是与主合同一起生效还是交付质押物时生效?
我最近准备签一个质押合同,但是不太清楚这个合同到底什么时候生效。是和主合同一起生效,还是要等到交付质押物的时候才生效呢?我想了解清楚具体的规定,免得后面出现什么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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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是与主合同一起生效,而非交付质押物时生效。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从合同性质来看,质押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这意味着它的效力附属于主合同,主合同若无效,质押合同也无效;主合同生效,质押合同随之生效。这是基于《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该条明确了担保合同(包括质押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关于质权的设立与质押合同生效的区别。质权的设立一般需要交付质押物或者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例如,对于一般的动产质押,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但这并不影响质押合同本身的生效时间,质押合同自主合同生效时就已经生效。不过,若未交付质押物,质押权通常不予设立。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有价证券出质的、以基金份额或股权出质的、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五条等)。但同样,这是质权设立的条件,并非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 总之,质押合同的生效与主合同相关联,而质权的设立则根据不同情况,可能需要交付质押物或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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