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债权质押生效是如何规定的?
债权质押生效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首先,债权须合法有效。这意味着成为质押标的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法律约束力。比如,不存在、无效的、已经消灭的合同债权设定质押是无效的,因为这属于标的不能。同时,存在法律瑕疵的债权,像可变更、可撤销的债权,在变更、撤销前效力待定,有不可预测性,会给质权人带来风险,也不宜质押;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权,质权人主张第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得不到法律保障,无法实现担保目的,同样不宜质押。《民法典》相关规定也强调了合法有效的债权才能用于质押。
其次,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这是因为质权最终实现方式决定的。当主债务人违约,债权未清偿时,债权人作为质权人获得出质债权的请求权,要求第三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这相当于出质债权权利主体变更,与债权转让类似。不具可转让性的债权不能用于质押,比如基于个人信任关系发生的债权、以特定债权人活动为基础产生的债权、不作为债权、属于从权利的合同债权、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等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禁止对方转让的债权也不得转让 。
再者,用于质押的债权须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自愿放弃抗辩权。若债务人有抗辩权且行使,可能影响质权的实现。
最后,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并且,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权利质押,生效时间有不同规定,如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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