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债权转让有效成立后,在转让人、受让人、债务人之间会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债权转让的效力。通常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对内效力: 首先,债权由转让人(原债权人)转移给受让人。要是全部转让,转让人就脱离原合同关系,受让人成为新债权人;要是部分转让,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简单说,就是谁拿到债权谁就有了向债务人要钱的权利。 其次,转让人向受让人转移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一般也会一并转移,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像抵押权、定金、留置、保证等担保债权,以及未付利息请求权、违约金及赔偿损失请求权等都可能跟着主债权一起转让。不过,像合同的解除权这种与原债权人紧密相关的权利就不能转移。 再者,转让人有义务把行使债权所必需的法律文件和证据给受让人,还要告知主张债权的各种必要情况,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最后,转让人要保证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没有权利瑕疵的,也就是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要是转让后因为权利有问题给受让人造成损失,转让人得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转让时就明确告知受让人权利有瑕疵。 对外效力: 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就好比要告诉债务人,以后该向新的债权人还钱啦。原债权人要通知到全体债务人,如果只通知了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个,那就只对这一个人有效。而且,原债权人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一旦到达债务人,没有受让人同意,就不能撤回。通知的时间法律没有严格限制,但一般最好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通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这些法律条文就是债权转让效力规定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