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该如何界定?
我最近涉及到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心里有些不踏实,想确切知道这协议的效力到底怎么去界定。不知道从哪些方面判断它有没有效,也不清楚在不同情况下会有啥影响,就想深入了解下怎么确定这份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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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界定主要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方面。 对内效力方面,意味着原债权人从原债权债务关系中退出,债权受让人承接原债权债务关系里的权利和义务。简单说,就是原来的债权人把权利义务交给了受让人。比如甲把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丙,之后甲就不再参与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丙取而代之。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从权利一般会随主债权转让给受让人,除非该从权利是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像甲对乙的债权有抵押权作为担保,正常情况下,甲把债权转让给丙,抵押权也会一同转给丙 。 对外效力方面,债权转让后,对债务人来说明确了债权的归属。达成转让协议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就知道该向谁履行债务了。例如,甲将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丙,通知乙后,乙就应当向丙履行债务。《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通知债务人的,这个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且债权转让的通知通常不能撤销,不过要是经受让人同意,那就可以撤销。 另外,从整体上看,要让债权转让协议有效,首先得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而且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前提条件。其次,转让不能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转让只是主体变更,要是债的主要内容变了,那就不是转让性质,而是新的合同关系了。再者,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协议,并且双方得是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转让人得有处分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后,转让的债权得具有可转让性,像基于个人信任关系、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债权等一般是不可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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