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不是实践合同吗,它需具备哪些内容?
我在和别人签订质押合同,不太清楚质押合同是不是实践合同。另外,也不知道这个合同要具备哪些内容才能符合法律要求,担心合同签不好会有麻烦,所以想详细了解一下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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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明确质押合同是否为实践合同。在法律层面,质押合同并非实践合同,而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就成立了,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条件。而实践合同,除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合同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这就说明,质押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即成立,不以质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 接下来看看质押合同需要具备哪些内容。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是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这一项很关键,明确了质押所担保的是哪笔债权以及具体的金额,比如是借款债权,借款金额是 50 万元。二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它规定了债务人在什么时间范围内要履行债务,例如约定债务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1 年内还清借款。三是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要清楚地写明用于质押的财产是什么,有多少,比如质押的是 10 辆某品牌汽车。四是担保的范围。也就是质押财产所担保的具体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五是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明确了质押财产何时交付以及以怎样的方式交付,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总之,签订质押合同要清楚它是诺成合同,并且按照法律规定将必要的条款明确写入合同,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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