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有效吗?
我最近涉及到一份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不太清楚这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效。想知道在民法典的规定下,这种协议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会被认定有效,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相关规定,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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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有效的。 首先,行为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就好比一个人得有能力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状态有问题、不能正确辨认自己行为的人签订协议,那协议可能就会有问题。这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其中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 其次,意思表示要真实。也就是说签订协议的各方,都是真心实意地要进行债权债务转让,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况。比如一方被威胁着签订协议,那就不符合意思表示真实这一条件。 再者,协议内容要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这意味着协议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大家普遍认可的道德观念和社会秩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这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中有明确规定。 对于债务转让,还需要满足一些特别条件。债务必须有效存在,这是债务转让的前提,如果债务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或者在转让时已经不存在了,那转让协议也不会生效。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一些特定的、与特定人紧密相关的债务可能就不具备可转移性。并且,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同时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的同意。这是《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所规定的内容。 总之,只有当这些条件都满足时,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才会被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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