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的债权转让是什么意思?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听到了“民法典债权转让”这个说法,不太明白具体是什么含义。想知道在日常生活中,比如涉及到债务关系时,债权转让是怎么一回事,对我会有什么影响,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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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里,债权转让指的是债权人把自己拥有的全部或者部分债权,通过一定的方式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原本甲欠乙钱,乙是债权人,现在乙可以把甲欠自己钱这个“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给丙,这样丙就成了新的债权人或者和乙一起成为债权人 。 这其中有几个要点需要注意。首先,不是所有债权都能转让。《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比如一些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债权,像基于抚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债权,就不能转让。 其次,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没有通知到债务人,那这个转让对债务人就没有法律效果,债务人还是向原来的债权人履行债务就行。 另外,债权转让时,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一般也会一并转让给受让人。比如,为了保证债权实现,甲之前把自己的房产抵押给乙作为担保,现在乙把债权转让给丙了,那丙就同时取得了对甲房产的抵押权(当然,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最后,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对让与人(原来的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例如甲欠乙钱,甲认为乙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这是甲对乙的抗辩理由,当乙把债权转让给丙后,甲同样可以拿这个理由来对抗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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