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什么是债务承担?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经济往来的事情,涉及到债务方面。听到有人提到债务承担这个词,不太明白具体含义。想了解在《民法典》里,债务承担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是怎么规定和操作的,对自己处理相关事务有个清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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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简单来说,就是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把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来承担的一种法律现象。 在《民法典》里,债务承担主要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就是债务人经过债权人同意后,把自己的债务部分或全部转给第三人去负担。一旦完成这种转移,原债务人就脱离了债的关系,不用再对转移的债务负责啦,新的第三人就成了债务人,要对这些债务负责。同时,和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了那些只属于原债务人自己的,也会跟着主债务一起转给新债务人。而且,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也能用来对抗债权人。 并存的债务承担呢,就是债务人不脱离合同关系,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中,和债务人一起承担合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这是因为债务是债务人必须履行的义务,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如果债务人随意转让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就可能无法保障。所以法律明确规定了债务承担要经过债权人同意这个重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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