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债务承担后可以追偿吗?
我之前给人做了债务担保,现在债务人还不上钱,我按照约定帮他承担了债务。我就想知道,在《民法典》的规定下,我这种帮人承担债务的情况,能不能向债务人追偿呀?想了解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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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债务承担后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追偿的。 首先,咱们来说说什么是债务承担后的追偿权,简单讲就是一个人帮另一个人承担了债务后,有权利向真正该承担债务的人要回这笔钱。 从法律条文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比如,张三给李四做债务保证人,李四到期还不上欠王五的钱,张三替李四还了一部分欠款,那么张三就有权在自己还款的范围内向李四追偿。 另外,连带债务人之间也存在类似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举个例子,甲、乙、丙三人是连带债务人,共同欠丁10万元,假设三人份额相同,如果甲偿还了8万元,那么甲就有权向乙和丙追偿超出自己份额(3.33万元)的部分。 还有,在合伙企业中,《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不过,保证人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二是因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而使主债务消灭,就是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让主债务人不用再对债权人承担债务了;三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须没有过错;四是保证人须对保证责任的承担没有向主债务人赠与的意思。 总之,《民法典》对债务承担后的追偿权有明确规定,只要符合相应条件,承担债务的人就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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